关于印发《蓝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000014349/2018-0000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签署日期:2018-04-13
  • 所属主题:
  • 文号:蓝政发〔2018〕3号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登记日期:2018-04-13
  • 所属机构:
  • 统一登记号:LSDR—2018—00008
  • 信息时效期:2020-04-13
  • 发文日期:2018-04-13
  • 公开负责部门:蓝山县人民政府


LSDR—2018—00008 

 

 

蓝政发〔20183

 

蓝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蓝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茶场,县直有关单位:

蓝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委常委会议和第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蓝山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3日

蓝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和《湖南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23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4〕2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房产局(蓝山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办公室)为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工作部门,具体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组织实施工作。

县发改、财政、住建、国土、公安、民政、信访、城管等部门以及征收房屋所在区域的乡镇、社区(村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县房屋征收部门日常工作经费按征收补偿总费用的8%计算,其中1%为县房屋征收部门工作经费,7%为征收实施单位工作经费(2%为日常工作经费,5%为不可预计费,但5%的不可预计费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进行报批)。征收日常工作经费计入征收补偿总成本,并专款用于房屋征收工作。

第六条 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工作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法律政策,具备专业知识,并定期接受业务培训,经县房屋征收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七条 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工作实行年度计划,在每年12月15日前确定本县区域内下一年度需要实施房屋征收的总体计划。

第九条 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县发展改革部门,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项目计划,经县人民政府审定,由县发展改革部门报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按相关程序纳入下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向县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经发展改革、住建、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联合审查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意见表;

(二)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建设项目立项批文;

(三)住建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调查蓝线、规划审查通知单;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调查红线图;

(五) 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造的项目,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相关材料。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县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授权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根据《条例》第八条和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告知被征收人。

县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与规划、国土、城管及征收区域内相关乡镇、社区(村组)等单位予以核实,相关单位和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房屋征收范围和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二条 征收项目一般按现有地块边界划定调查蓝线,依据上位规划下达规划要点,但应当将跨越现有地块边线的房屋整体划入项目规划调查蓝线。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展以下工作:

(一)对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

(二)编制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项目补偿资金预算;

(三)就征收补偿的具体事项与被征收人协商;

(四)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举行听证和公示等。

第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结构、使用性质等,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符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已改变用途的,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为依据。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授权县房屋征收部门牵头组织住建、国土、城管等有关部门,对未登记房屋以及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现状不符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各职能部门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各自职责,对建筑的合法性进行认定,并出具书面认定意见。职能部门难以准确认定其是否合法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汇总意见,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和协调。对上述建筑的认定结果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以后,被征收人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规划、国土资源、不动产登记、城管、工商、公安、税务、银行、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部门发布公开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将选定结果以书面形式报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不能就评估机构的选定或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通过投票由多数人决定,或者邀请被征收人代表、乡镇、社区(村组)代表参与,公证人员公证,以公开抽签方式选定评估机构。

第十八条 被选定的评估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作出评估,在作出评估结果报告时应当说明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并提供相关依据。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应当遵循先整体评估,后分户评估的原则。估价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收到评估结果报告后2日内,将评估报告送达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在收到评估报告3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程序向评估机构提出申请复核评估。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征收依据、理由、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步骤、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等详细情况、改变房屋使用用途和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征收补偿方式和标准、征收补助奖励项目及标准、产权调换用房及周转用房准备情况、征收签约期限、过渡期限等。

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时间不得少于30日。征求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一条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5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听取意见,修改方案。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授权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征收实施单位、发展改革、公安、城管、监察、信访、维稳等部门以及乡镇、居(村)民委员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报县综治维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县房屋征收部门认为具备房屋征收条件并符合征收程序的要求,经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报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发布房屋征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超过200户或者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0平方米的项目,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征收决定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三章    

第二十六条 政府财政投资性项目征收补偿资金,由县财政部门负责筹集,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依法出具的评估报告,将征收补偿资金在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前足额存入房屋征收部门在银行设立的专用账户,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征收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县房屋征收部门向征收实施单位预拨一定比例的征收启动资金,并根据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进度情况,及时拨付征收补偿资金。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征收房屋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依法确定的评估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评估确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县人民政府可适当给予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县人民政府根据被征收人的实际情况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安置小区,或组织建设单位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过渡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过渡安置费或提供周转房。

原则上在县中心城区的核心区域内不得以原地产权置换。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为其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自行过渡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每月为被征收房屋评估值(不含装饰装修)的4‰但每户每月不少于600元,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过渡期限为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产权调换房屋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18个月;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30个月。

超过过渡期限在12个月以内的,每月增付50%临时安置费;超过过渡期限在12个月以上的,每月增付100%临时安置费。

房屋征收部门已提供周转用房的,在过渡期限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三十条 被征收房屋属于生产、经营性用房,且经营行为合法,因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停产停业补偿费。被征收房屋每月停产停业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不含装饰装修)评估价值的7‰,并参照被征收人的纳税情况计算。停产停业的期限,采取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方式的按三个月计算,采取过渡安置产权调换方式的按六个月计算。

第三十一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搬迁费的标准按10元∕㎡计算,每户或每套最低不少于800元。

搬迁费补偿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物价变化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采取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方式的,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费;采取过渡安置产权调换方式的,给予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费。

第三十三条 仓储、工业生产用房的搬迁费根据拆卸、搬运、安装生产设备的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评估确定;对于无法搬迁或者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可按有关规定通过评估确定其实际价值给予相应补偿,对已废弃的生产设备不予补偿。

第三十四条 拆除电力、电讯、排水、燃气等设施,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已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第三十五条 被征收人是住房困难户的,实行住房面积最低保障,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50(含50,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他房屋的合并计算)的,按50进行补偿安置,但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助的房屋面积部分,不计算装饰装修、搬迁费等其他补偿,不享受奖励等优惠政策。

在房屋征收范围公布确定后,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析产的,不享受前款规定的最低面积保障。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县人民政府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第三十六条 鼓励被征收人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支持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展调查摸底、权属认定等工作,按规定期限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对被征收人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完成上述工作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奖励。

第三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资金,并加强对补偿资金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

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补偿资金;选择产权调换的,应按安置房建设进度分批支付给建设单位,但最多只能支付补偿资金的80%,在被征收人迁入安置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后,方可支付剩余补偿资金给建设单位。

第三十八条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补偿决定。

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按如下程序办理:

1、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评估结果,拟定分户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房屋征收部门批准。

2、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分户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书面告知被征收人。

3、 被征收人申请调解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

4、 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第三十九条 补偿决定应包括下列内容:

1、被征收房屋及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2、征收的依据和理由;

3、《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4、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途径及期限。

5、补偿决定应当在征收范围予以公告。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第四十条 征收依法代管的房屋,应以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代管人签订补偿协议,并经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和证据保全。

第四十一条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保障抵押权人的担保物权。

第四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国有土地上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费用进行审核。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搬迁、拆除

第四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完成搬迁。

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确定的拆除施工单位外,任何人不得损坏房屋或者拆卸已按照规定作了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

第四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补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房屋拆除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房屋作出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四十五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按补偿决定实施强制执行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做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四十六条 被征收房屋的拆除,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负责组织实施。在确定房屋拆除施工单位时,房屋征收部门应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单位对被征收房屋实施拆除。

第四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区域内的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拆除施工单位对本单位承接的房屋拆除工程承担全部责任,并为拆除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十八条 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应当将房屋拆除工程项目报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拆除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拆除工程施工合同;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及安全事故处险应急预案;

(四)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合同;

(五)监理单位营业执照、资质;

(六) 拆除工程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上岗证书,项目监理部人员资格证书;

(七)拆除施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证明;

(八)国家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房屋拆除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拆除施工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从事拆除施工的人员必须定期接受业务培训。

第五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拆除后30日内向房屋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注销手续。

公安、教育等部门应当及时为被征收人办理户口迁移和转学等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县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

第五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当地乡镇、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乡镇、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相关单位和乡镇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第六章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

 

附件:蓝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项目及标准

 

 

 

 

 

附件

蓝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

奖励项目及标准

 

一、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

(一)选择货币补偿:

1、 按合法正房(不含房屋装饰装修、附属物、空地)评估总价的26%给予奖励

2、 按合法正房面积给予350元/的购房补助。

3、 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摸底、丈量登记面积、认定权属性质及用途的,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给予每户支持公共利益项目建设奖5000元。

4、 寻找房源奖。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0元/给予奖励,但最高不超过50000元,最低不少于20000元。

5、 被征收人在约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合法正房面积18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奖。

6、 被征收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并交房的,按合法正房面积12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房屋按期搬迁奖。

7、 征收工作连带奖。为鼓励列入同一个征收项目的同单元、同一栋、同一小区的被征收人相互做工作,自发积极主动搬迁,设立征收工作连带奖,在规定时间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同单元的被征收人每户每套奖励1万元;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同栋被征收人每户每套再奖励1万元;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同一小区被征收人每户每套再奖励1万元。

(二) 选择产权调换:

1、按被征收住宅合法正房建筑面积1:1调换新房,再按被征收住宅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20%的补助面积

2、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摸底、丈量登记面积、认定权属性质及用途的,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给予每户支持公共利益项目建设奖5000元

3、被征收人在约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合法正房面积18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奖。

4、被征收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并交房的,按合法正房面积12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房屋按期搬迁奖。

5、征收工作连带奖。为鼓励列入同一个征收项目的同单元、同一栋、同一小区的被征收人相互做工作,自发积极主动搬迁,设立征收工作连带奖,在规定时间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同单元的被征收人每户每套奖励1万元;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同栋被征收人每户每套再奖励1万元;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同一小区被征收人每户每套再奖励1万元。

二、征收公告发布后90日内,征收区域范围内的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及时解除租赁关系,并完成搬迁腾退直管公房的,按其范围内直管公房住宅评估价乘以计租面积所得总价的30%的标准给予承租人补助。

三、征收活动中的补助、奖励事项必须按规定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未达到规定要求或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补助、奖励。

四、补助、奖励计算面积基数按征收房屋合法有效产权登记的面积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的面积。

五、持有《蓝山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残疾证》的被征收人,须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并经其所在的社区和民政部门认定后,方可发放补助。困难补助标准按2000元/户给予补助。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作者: 来源:蓝山县人民政府 编辑: 雷衍庆
0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声明| 站点地图| 备案号:湘ICP备05012207号
网站标识码:4311270010| 湘公网安备 43112702000005号
主办:蓝山县人民政府    承办:蓝山县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
技术支持电话:0746-2226567    邮箱:lsjjxxzx@126.com